有机硅消泡剂 GB T26527-2011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硅消泡剂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甲基硅氧烷为活性主体制成的有机硅消泡剂。
本标准中的有机硅消泡剂不适用于食品、医药工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贮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780:1997,MOD)
GB/T 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GB/T 6284 化工产品中水分测定的通用方法 干燥减量法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neqISO3696:1987)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2579润滑油泡沫特性测定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分 类
有机硅消泡剂分为三类:本体型,乳液型,固体型。
4 要 求
有机硅消泡剂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
表1 技术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本体型 | 乳液型 | 固体型 |
1.外观 | 半透明至白色粘稠液体,无可见机械杂质。 | 白色至微黄色的均匀乳状液体,无沉淀物、无可见机械杂质。 | 白色粉末或颗粒状固体,无可见异物。 |
2.pH值 | —— | 5.0~8.5 | 6.5~10.0 |
3.稳定性, mL ≤ | 0.5 | 0.5 | —— |
4.消泡性能(消泡时间) s ≤ | 10次 | 15 | 15 | 30 |
100次 | 30 | 30 | 60 |
5.抑泡性能(泡沫体积) mL ≤ | 气鼓30min | 200 | 150 | 200 |
6.固含量a, % ≥ | 85.0 | 10.0 | —— |
a:乳液型消泡剂固含量指标可根据用户的特殊要求双方商定。 |
5 试验方法
在分析中使用的水应符合GB/T 6682所规定的三级水。
本标准中试验数据的表示方法和修约规则应符合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有关规定。
5.1 外观的测定
5.1.1 本体型消泡剂,量取50mL试样放入100mL烧杯中,用目视方法观测。
5.1.2 乳液型消泡剂,量取50mL试样放入100mL烧杯中,用目视方法观测。
5.1.3 固体型消泡剂,取50g试样放在表面皿中,用目视方法观测。
5.2 pH值的测定
5.2.1 乳液型消泡剂,使用精密pH试纸测定试样原液。
5.2.2 固体型消泡剂,取1g试样加入到100g水中,搅拌2min,使用精密pH试纸测定。
注:有机硅消泡剂不适宜使用pH计测定。
5.3 稳定性的测定
5.3.1 仪器
5.3.1.1 低速电动离心机,定角转子,最大转速不超过5000rpm,如80-2型。
5.3.1.2 刻度离心试管,10mL。
5.3.2 分析步骤
用两支10mL刻度离心试管分别量取8mL试样,对称地放入离心机中,以3000rpm的转速连续旋转15min,取出试管,读取分层液的体积,以两次测定数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5.4 消泡性能的测定
5.4.1 试剂
5.4.1.1 壬基酚聚氧乙烯(10)醚,工业级。
5.4.1.2 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工业级,有效含量30%。
5.4.2 仪器
5.4.2.1 具塞量筒 100mL , 精度1mL。
5.4.2.2 天平,精度0.001g。
5.4.2.3 秒表。
5.4.2.4 恒温水浴,温控精度±0.5℃。
5.4.2.5 罗氏泡沫仪。
5.4.2.6 恒温水浴循环设施,温控精度±0.5℃。
5.4.3 标准起泡液
5.4.3.1 起泡液的配制
称取5g(精确至0.001g)壬基酚聚氧乙烯(10)醚(5.3.1.1)和5g(精确至0.001g)十二烷基苯磺酸钠(5.3.1.2)溶于990mL水中,混合后搅拌至均匀透明状液体。
5.4.3.2 起泡力的测定
按照罗氏泡沫仪的操作规程,完全清洗仪器。在夹套量筒中注入50mL起泡液,恒温至40℃,在滴液管中吸入恒温至40℃的起泡液200mL,按照罗氏泡沫仪操作规程进行测试,记录所形成的泡沫在液流停止后30s、3min、5min 时的体积,以5min时泡沫的毫升数来表示结果,如测试用起泡液起泡力未达到120mL时,需重新配制。
5.4.4 分析步骤
5.4.4.1 消泡性能(消泡时间)的测定
用具塞量筒 (5.3.2.1) 量取(50±0.5)mL的标准起泡溶液 (5.3.3.1),加入表2中规定量(精确至0.001g)试样,在水浴中恒温至表2中规定温度,盖上瓶塞,以2次/s的频率、(30~35)cm的摆幅上下垂直摇动量筒10次或100次,静置并开始用秒表计时,记录泡沫消至液面出现所用时间,单位为s。测定条件见表2。
表2 测定条件
类型 | 测定温度 (℃) | 试样添加量 (g) |
本体型消泡剂 | 25 | 0.05 |
乳液型消泡剂 | 50 | 0.2a |
固体型消泡剂 | 25 | 0.2 |
a:以固含量10%计。 |
5.5 抑泡性能(泡沫体积)的测定
5.5.1 仪器
润滑油(消泡剂)泡沫特性测定仪:应符合GB/T 12579测试要求。
5.5.2 分析步骤
5.5.2.1 开启并调试泡沫特性测定仪,按照表3规定的测试条件,设定仪器恒温水浴温度和测试气流量。5.5.2.2 量取100mL标准起泡液,称取表3中规定量(精确到0.001g)试样,加入起泡液中,搅拌均匀,再倒入清洁的鼓泡仪量筒中,恒温至表3规定的测定温度。
5.5.2.3 开启流量泵,开始测试,记录气鼓30min的泡沫体积(mL),以气鼓30min时对应的泡沫体积来表示结果。
表3 测定条件
类型 | 测定温度 (℃) | 测定气流量 (mL/min) | 试样添加量 (g) |
本体型 | 25 | 90~100 | 0.1 |
乳液型 | 50 | 90~100 | 0.4a |
固体型 | 25 | 90~100 | 0.4 |
a:以固含量10%计。 |
5.6 固含量的测定
5.6.1 本体型消泡剂,按GB/T 260的规定进行,计算结果时扣除水分含量即为固含量,检验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5.6.2 乳液型消泡剂,按GB/T 6284的规定进行,称样量约2g(精确至0.001g),烘干2h,计算结果时扣除水分含量即为固含量,检验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5.6.3 标称值(10~30)%的产品,固含量的测定结果与标称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1%;标称值大于等于30%的产品,固含量的测定结果与标称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2%。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表1中1-4项为出厂检验项目,5-6项为型式检验项目。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鉴定时;
b) 工艺、原料、配方、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2 生产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号、生产厂名、批号、批量和检验员等。
6.3 组批规则
本产品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
6.4 采样
出厂检验采样时,在放料口随机抽取样本,取样总量不少于200mL(g);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按GB/T 6678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取样量为1000 mL(g)。将所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具塞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型号、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人工号。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留样备查。
6.5 复检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两倍量的包装件中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本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生产厂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批号)、保存期、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号等,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本产品采用塑料桶或衬塑铁桶、纸板桶包装,每桶净含量根据用户要求商定,净含量允差应符合JJF 1070-2005。包装物应牢固无泄漏。也可根据用户要求,采用其他包装方式。
7.3 运输
本产品在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在搬运时轻装轻卸。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库房内,禁止久置于热源附近。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本体型消泡剂的贮存期为12个月,乳液型消泡剂的贮存期为6个月,固体型消泡剂的贮存期为12个月。